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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镇一酒厂被指“傍名牌”,江苏名酒“国缘”获赔50万

茅台镇一酒厂被指“傍名牌”,江苏名酒“国缘”获赔50万

2019-04-24 11:19:03   来源:澎湃新闻
责编  /  吕煜
摘要:

贵州仁怀市茅台镇一家酒厂生产的白酒外包装打上“国缘”字样。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傍名牌”之嫌,将相关的四家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以上四家公司实施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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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缘公司公证保全的涉侵权“国缘”酒

贵州仁怀市茅台镇一家酒厂生产的白酒,外包装打上“国缘”字样,通过其关联酒类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之后,南京一家公司进货,在电商平台售卖。2018年被江苏名酒“国缘”的“正主”——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撞破,认为有“傍名牌”之嫌,将相关的四家公司诉至法院。

4月23日下午,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宝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国宝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国缘”酒。卖酒的南京杰非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立即停止销售“国缘”酒。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庭审现场注意到,虽然相关公司表示小字号“国缘”并非商品标识,仅表明商品用途,且生产的涉案白酒也不多,但鉴于“国缘”酒的知名度及侵权情节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国宝酒厂、国宝酒业酒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1万元维权费用。杰非特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国缘”被茅台镇的酒厂“傍名牌”

今世缘公司系“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0年10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今世缘公司方面称,加之其长期大量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澎湃新闻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今世缘公司在发现南京杰非特在壹玖壹玖酒类平台销售有“国缘”字样的白酒后,于2018年1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到壹玖壹玖酒类平台买了一瓶“42度国之骄子(国缘)500ml”。

成立于2010年8月的壹玖壹玖公司,是一家酒类网络销售平台,运营模式类似于天猫、淘宝。今世缘公司注意到,在壹玖壹玖官网搜索页面搜索“国缘”字样,即出现国宝酒业公司、被告国宝酒厂生产的涉案产品。

2018年3月,今世缘公司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又到南京杰非特公司实体店买了两瓶“国之骄子国缘”酒,产品包装上标注国宝酒业公司、国宝酒厂为其生产厂家。

今世缘公司表示,上述产品的醒目位置使用“国缘”字样,侵害了“国缘”商标专用权,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壹玖壹玖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也销售“国缘”系列产品,因此上述四家公司在明知“国缘”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四家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今世缘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3万元。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侵犯今世缘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四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国缘”酒,国宝酒厂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8万元,国宝酒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今世缘公司对此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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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缘公司诉四家公司商标侵权案二审当庭宣判

四家公司侵犯商标权赔偿50万元

今世缘公司方面表示,“国缘”酒在全国有很高知名度,被告未经今世缘公司同意,在相同产品上使用“国缘”商标,系“傍名牌”行为,既通过全国性的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又通过实体店销售到南京地区,对今世缘公司的影响很大,损失难以估量,一审仅判决赔偿10万元,金额明显过低。而一审的法律适用也有错误,四家公司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国宝酒厂、国宝酒业公司为关联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在今世缘公司公证保全涉案产品的全过程,始终以销售者的形象展现在交易中。虽然其辩称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是南京杰非特公司,并提交了相关合同,但不能依据该合同免除侵权责任。因此,南京杰非特公司和壹玖壹玖酒类平台共同实施了销售涉侵权商品的行为。

南京杰非特公司和壹玖壹玖酒类均表示,其销售的“国缘”字样的白酒有合法来源,自己已尽到合法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南京中院表示,前述两家公司作为专业酒类销售公司,应当知道今世缘公司“国缘”商标,在经营中即能辨别出其销售的白酒使用的商品名称,侵犯了今世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法院未采纳其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以上四家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国缘”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节、后果及主观状态,判决四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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