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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驳回泰国天丝商标侵权指控

长沙中院驳回泰国天丝商标侵权指控

2024-08-01 11:10:58   来源:中国网
责编  /  安东
摘要:

泰国天丝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其将针对该判决依法上诉

时隔半年有余,中泰两国企业的“红牛”之争再度迎来新进展。7月30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在官网上发布《关于法院驳回泰国天丝诉中国红牛合作伙伴商标侵权全部诉讼请求的声明》,披露了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Ltd.,泰国天丝)起诉中国红牛经销商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下称“华厦糖酒”)商标侵权一案的初审判决结果: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泰国天丝的全部诉讼请求。次日,泰国天丝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其将针对该判决依法上诉。


“红牛”是全球能量饮料市场中最知名的品牌之一,曾经共同推动“红牛”来到中国的中泰双方企业,近年来围绕“红牛”商标的争夺却愈演愈烈,引发了多起商标侵权与合同纠纷案件。追根溯源,这一系列纠纷的矛盾核心,在于中泰企业对于双方于上世纪90年代签署的合作协议书(“50年协议”)之效力的不同态度。而此次案件中,法院判决再度触及了这一核心问题,并确认了“50年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尽管中国红牛并非本次案件的直接参与方,但可以预见的是,司法层面对于“50年协议”的认可,对于中国红牛掌握系列纠纷的主动权或将发挥重要作用。

判决解析:法院认可中国红牛“50年协议”效力及商标独占使用权

中国红牛官网声明透露,2021年,泰国天丝发起了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华厦糖酒的商标侵权诉讼。针对泰国天丝的侵权指控,今年7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泰国天丝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中国红牛的下级经销商,华厦糖酒使用“红牛”商标源于中国红牛的授权。由此,本案的焦点争议便在于中国红牛的“红牛”商标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是否侵犯泰国天丝的商标权利。过往纠纷中,中国红牛方面始终主张,上世纪90年代,泰国天丝实际控制人许书标为处理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及相关政府审批事宜,与华彬集团创始人严彬、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浩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及之后的相关合作协议的基本条款,约定为打开中国市场、取得政府特殊许可审批并大量持续投入,各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因上述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50年,故该协议通常称作“50年协议”。基于该协议,中国红牛方面还主张其在国内享有“红牛”商标的50年独占使用权,且该独占使用权随后又通过期限为40年的商标许可合同得以进一步固定。由此,“50年协议”的真实性与条款效力便成为本案事实与法律问题认定的关键前提。

在本案判决中,长沙中院对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于1995年签署的“50年协议”以及1998年签署的40年《商标使用权合同》等长期协议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长沙中院在判决中进一步指出,此前,2023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的纠纷中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中国红牛方面提交的《95年合资合同》和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商标使用权,同时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据此,法院认可了中国红牛及其经销商根据上述协议而享有的“红牛”商标独占许可权。

综上,长沙中院认为,泰国天丝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中国红牛侵犯其商标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中国红牛下级经销商华厦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泰国天丝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牛”简史:中泰企业合作与纠纷主要事件回顾

“红牛”饮料品牌尽管诞生于国外,但在落地中国市场的近三十年时间里早已为中国广大公众所熟知,且长期占据着国内功能饮料市场的头把交椅。鲜有人知的是,“红牛”进入中国市场的历程起初并非一帆风顺。1993年,天丝集团与“红牛”饮料创始人许书标曾来到海南,计划投资生产“红牛”饮料,但未获批准。与此同时,泰国天丝在中国来华申请“红牛”系列商标,也因在先商标之阻却而未果。

经历挫折后,1995年,许书标选择了与华彬集团及中国本土企业合作,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即中国红牛),并分别负责红牛饮料的必要审批手续、商标注册等事宜。在各方的协同努力下,1996年8月,中国第一罐“红牛”饮料产品成功下线,并使用由泰国天丝提供的“RedBull”英文商标、中浩公司购买的“斗牛”图形商标及汉字“红牛”商标所组成的专属商标。不过,中国红牛方面认为,泰国天丝当时并未按照各方“95年合资合同”的约定,及时、完全地向中国红牛履行商标提供义务,又在中国自行申请其他“红牛”系列商标且未转让至中国红牛。这位中泰双方企业此后的一系列矛盾埋下了伏笔。1997年,合资公司董事会分别作出决议,批准中食公司、中浩公司将中国红牛的股权转让至泰国华彬集团。

2012年,随着许书标的去世以及其子许馨雄的接任,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泰国天丝开始在中国另设公司、申请“红牛”系列商标,并向中国红牛位于湖北、广东、江苏等地的代加工厂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红牛”商标。2016年8月起,泰国天丝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中国红牛及其委托加工生产厂、经销商等,要求上述主体停止使用“红牛”商标。双方的诉讼大战也由此拉开帷幕。

2018年8月,中国红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由中国红牛单独享有第878072、878073、1289559、1264582号等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权;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由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共同所有,并判令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该案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红牛”系列商标归泰国天丝所有,但同时依据中国红牛方面提供的“50年协议书”,认定双方之间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关系,明确中国红牛依据合同享有“红牛”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使用权。

而在双方的另一起合同纠纷中,2023年12月,北京高院明确认定中国红牛系“50年协议”的签约主体之一。北京高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50年协议”所显示的内容,中国红牛是签约丙方;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中国红牛作为协议的签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亦享有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

总的来看,“50年协议”是贯穿中泰“红牛”之争的最重要线索,也将成为决定纠纷最终走向的关键所在。长沙中院此次作出判决后,中国红牛也在其官方声明中再度强调了其自1995年始享有的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本案华厦糖酒代理律师、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孙洁律师认为,长沙中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的尊重和保护。上述多份司法判决对“50年协议”的认可,显然足以支撑起中国红牛更为强硬的表态。

商业竞争的本质是利益之争,但在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下,各方竞争应始终建立在尊重契约和法律规则的基础之上。在拥有充分事实依据与合理利益诉求的前提下,司法诉讼能够帮助市场主体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之,不但诉讼徒劳无功,还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滥用与浪费。可以肯定的是,中泰“红牛”并不会就此偃旗息鼓;对于这一系列纠纷的未来走向,知产财经仍将持续关注。(周荧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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